2016年12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发《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一文。文中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罔顾“一国两制”出台的背景与实际,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行为,受到纪律处理。
2散布传播谣言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委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说“有人抢劫”,黄明成顺着中年妇女所指的方向前去追赶逃犯,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说,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在未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用自己的手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发布,随后,该微信在朋友圈内频频转发,引起了群众的恐慌,特别是一些家长的极度恐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得知情况后,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和公安局十分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着手调查核实。经核实,此信息不实,纯属谣言。对此,公安机关快速反应,网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发现黄明成是该虚假信息的始作俑者。11月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黄明成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黄明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2017年3月25日,浙江温州市洞头区纪委对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杨某某作出纪律处分,该案系洞头区近年来首例党员干部因发表不当言论被纪律处分的案件。
3月23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中队负责人杨某某因其儿子就读的温州外国语学校校长更换问题,以“深蓝·本色”的微信名在学生家长群中发布了“应该组织家长委员会,策划方案、募集资金、组织发动队伍封锁市教育局”等言论。杨某某身为一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3月25日区纪委给予杨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免去杨某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镇中队负责人职务,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工作群交办涉密工作
2020年5月,某县教体局从机要渠道收到省委有关专项工作组下发的1份秘密级文件后,该局局长批示传达至各学校落实,办公室借调人员胡某为尽快落实文件精神,将文件全文拍照并发布至各学校校长微信工作群。某校校长张某未经查看即将文件照片转发至该校教师工作群,文件立即被群成员多次转发,迅速在数十个微信群传播,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胡某、张某均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5“点对点”传递涉密文件
2019年3月,某县公安局辅警武某被选入该县某热点案件专案组协助工作,兴奋之余,在微信聊天时向好友程某称其掌握该案实际情况。在程某的再三打听下,武某将该案件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拍照后发给程某,并嘱咐程某切勿外传。程某收到后,为显示自己有公安机关“人脉”,又转发给朋友肖某,同样嘱咐肖某勿传给他人。但案件当事人系肖某亲戚,肖某立即向其透露了公安机关办案情况。案件发生后,武某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朋友圈”发布文件首页
2019年7月,某市直属机关新任干部蒋某按照工作安排,到市委参加有关会议并领取1份秘密级文件。为炫耀公务员身份,蒋某将该文件首页拍照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10分钟后,蒋某的领导孙某看见后立即责令其清除照片,但为时已晚,蒋某朋友金某已保存该照片并将其发布到个人微博,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7 “文件传输助手”导文件
2020年9月,保密检查发现,某部属单位干部马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违规存储3份机密级文件。经查,2018年10月,马某为方便起草材料,擅自将涉案文件拍照并制成PDF文档后,通过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导入涉案计算机使用,材料起草完成后,又立即删除了手机和计算机桌面上的文件文档。马某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殊不知该文档已被微信电脑客户端自动备份到文件夹中。案件发生后,马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8 “微信小程序”扫描识别涉密文件
2020年2月,某市属企业收到1份机密级文件,该企业行政部主管将文件交彭某办理,要求其起草相关落实方案。彭某虽知涉密文件禁止使用手机拍摄、传输,但为图方便,仍使用微信小程序中的一款图文识别小程序对文件进行扫描,转换为文字后,通过数据线传输方式,将文本导入非涉密计算机中处理。彭某认为,“不被人发现、操作完成马上清理就没事”。但不久后,该微信小程序后台运维人员从服务器中非法获取文件图片,并将其上传到互联网上,造成严重泄密。案件发生后,该运维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彭某被给予党纪处分、扣薪处理。
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作为一种互联网应用,集通信工具、传播媒介、社交媒体、应用平台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庞大的用户基础,此类泄密案的违法行为更具复合性特点,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传播的迅速性。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的即时通信和传播特点使得信息资料能够极快速地向大范围传播。任何信息一旦在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发布,都有可能被他人所引用、转发、发布,立刻一传十、十传百,知悉人数短时间内呈几何级增长。
二是过程的不可控性。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深度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传递文件、发送通知、沟通工作、宣传业绩已经成为家常便饭。相较于过去的互联网网站、信息设备等,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办公过程中的泄密风险更加难以控制。
三是隐患的长期性。任何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世界经过,都“雁过留痕”,即便作出清理,技术优势者仍能将其恢复。同时,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的自动存储和备份功能,为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输又留下了一道“痕迹”、增加了一分隐患。
四是主观的“错觉感”。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仅部分功能具有直接的“开放性”特点,其主要的通信功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或多或少对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抱有错误的“安全感”,对互联网的开放性没有正确认知,在“安全错觉”下导致泄密案件发生。
面对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为保密管理带来的新挑战,要“以不变应万变”,强化措施、综合施策,从而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一,在“人”上下功夫。要下大力气加强保密宣传培训和教育提醒,做到全员覆盖。要深入普及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案例警示教育,深入剖析讲解互联网泄密案件特点、危害和后果,营造浓厚的保密氛围。
第二,在“制”上做文章。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明确工作群建立、使用的具体要求;要认清智能手机的泄密风险所在,建立手机日常保密管理制度,使手机远离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场、涉密文件,坚决杜绝手机录音、录像、拍照等成为泄密事件的“导火索”。
第三,在“查”上见真章。要认真开展周期性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将工作群管理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排查风险隐患;要严格查处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保密违法案件,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真正使涉密工作成为网络办公不可触及的绝对“禁区”。

答:在社交媒体异常发达的背景下,每一个人都会成为媒体人。微信朋友圈,不像传统意义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组成,而是由许多社会关系组建而成。朋友圈其实已经慢慢具有了媒体属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私域,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干部职工是否可以通过朋友圈“单位工作分组”可见,单独发送机密信息?
答: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信息不能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答:①很多人喜欢使用自己的真实照片作为头像,但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盗用,进而冒用你的身份进行违法活动,所以不建议使用自己的照片作为头像。②尽量不要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作为昵称。③开启“加我为朋友时需要验证”选项。④关闭“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选项。⑤微信密码设置不要过于简单,数字和字母尽量都要涉及到,并且字母要大写小写全都包含,最好加入“@”或者“.”等符号。

这里有一份微信“使用指南”
推荐各位党员干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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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屏功能与职场大多数礼仪背道而驰。两个人的聊天是非常私密的行为,发送出去与暴露他人和自己的隐私没有区别。在职场上使用微信截图要格外谨慎,不要随意截屏为证,更不可随意把截屏发送给第三者。
单位群的感情交流功能相对弱一些,主要是为了工作。所以在工作群里聊天,如果不是工作必要,一定要适可而止。同时,不要随便拉陌生人进入群里,以免泄露工作秘密。
虽然微信交流方式很丰富,有文字、语音、表情等,但交流时对方性格、身处环境、职位高低等都是必须要考虑的。对于那些职位比自己高很多的人,最好的方法是直接电话过去,除非是私下关系极好,一般不要使用语音。为了工作方便和准确无误,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要使用语音。
单位里使用微信沟通,一定要考虑对方处境。比如对方身处领导岗位,事务极其繁忙,这时候切勿使用“看到请回复”“在吗”这些词,要直接切入主题。如果稍微感到沟通效率低下,可马上致电询问。设想沟通对象处境,随时调整沟通节奏,工作会更加顺畅。

当前,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日常办公的“利器”。然而,对保密工作而言,这一“利器”却是一柄“双刃剑”,已成为失泄密案件的“高发地”。所以,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保密的第一责任人。